近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与赣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及深赣对口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推进深圳市和赣州市对口合作走深走实,聚焦两地住房公积金领域协同互促目标,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深赣两地缴存职工跨市安居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在现行“省内+湖南五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增加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深圳或赣州购房的,可按购房地贷款政策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缴存地提取政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本政策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以下是政策全文:
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政策解读
1、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范围,在现行“省内+湖南五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增加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年内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含提取明细)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我市缴存职工在深圳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深圳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参照“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办理。
5、本政策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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